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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

作者:诉讼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6-18 15:52:57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为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使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现将申请执行的风险责任承担提前告知申请执行人。

1.未按规定期限申请执行的风险

①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②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或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切住所的义务。

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风险

按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的义务。

4.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有优先权的风险

对已被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因此可能承担不能足额分配或不分配的风险。

5.受偿顺序在后的风险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劳动债权,国家税收等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6.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都债务的风险

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向申请人预收申请执行费,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支出的费用从被执行款中扣除,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垫付或预付。

7.不能满足以金钱形式清偿债权的风险

    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成交,按规定降至最低拍卖底价仍没人应价的,人民法院将按最低拍卖底价以物抵债,或裁定交由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拒绝接受的,人民法院将裁定解除限制措施。交还被执行人。

8.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期届失效的风险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诉讼服务中心